第 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3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第 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律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出席「家暴20.關懷即時」活動,表彰第一線處理家暴事件的人員,也呼籲能繼續有效聯合社政、教育、警政、醫療資源,並以司法做後盾,預防並減少家暴發生。
鄭文燦今天出席在元智大學舉辦的「家暴20.關懷即時」活動中表揚處理家暴的有功人士,同時談到,今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20週年,在過去20年累積許多經驗,特別邀請在第一線處理家暴事件的團隊分享經驗與心得,也表揚令人感動與感佩的工作夥伴。
鄭文燦說,目前社會各角落對家庭暴力法律的認識比以前更多,家人之間的關係也更民主與平等,傳統家庭由於過去文化因素造成性別不平等,部分家庭在行使親權時有所偏差,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就是以新的方式,讓家庭回到正常的軌道。
他提到,目前台灣家暴通報制度趨於完整,希望更能有效聯合社政、教育、警政、醫療各單位,並以司法做為後盾,預防並減少暴力發生,要以法律、關愛、輔導等多管齊下,以減少家暴產生。(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