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是指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精神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對待您。
1.緊急保護令: 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但此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提出聲請。
2.暫時保護令: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您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您可聲請通常保護 。 通常保護令依法官所核淮之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二年,如保護令期間有新的受暴事件,可聲請延長,且不限次數,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最多二年。
新竹市一名3歲男童疑似遭虐案,目前該名男童已經帶到醫院驗傷,隨後連同其哥哥暫時交由生母照顧三天,之後才會轉由有監護權的生父家人照顧。男童的父親及其女友經檢察官訊問後,依法律防制法第31條規定對其父及父之女友核發緊急家庭保護令,並限制住居。
新竹地檢署今表示,昨天已有兒童保護小組成員會同新竹市社會處人員前往現場處理,確認3歲兒童處於照顧失當之情況,由於男童監護人父親當時因工作並不在該住處,故先由社工人員將該名兒童帶往台大醫院新竹分院進行相關治療及傷害鑑別後,予以緊急安置。昨天男童父親及當時在場同居人至警察局制作筆錄後,今天接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檢察官依法律防制法第31條規定對其父及父之女友核發「緊急家庭保護令」,並諭知限制住居。地檢署也呼籲網民理性冷靜判斷事實發生的原因,不要胡亂揣測。(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