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說會錢,借款,票款,貨款,工程款等等,當你向債務人催討欠款,卻屢無效果時該怎麼辦?
首先你先要搜集你手邊的資料,看你有什麼關於欠款的憑據,像是會單,借據,銀行轉帳單,本票,支票,貨物簽收單等(在這我們不管各項憑據的取得原因是否有爭議,以及時效等問題)假如你手邊剛好保有這些相關憑證,那麼我們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而不必起訴債務人,然後再經過繁雜冗長訴訟序
何謂督促程序呢?簡單來說就是你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須經過言詞辯論,也就是不須開庭,依債權人的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帶條件之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不在一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那麼該支付命令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一種特別程序,再簡單一點來說就是你請法院發命令給債務人要他還錢
督促程序的好處在於不須開庭,時間迅速,方便,你可以去法院購買制式的狀紙,或至法院參考範本(本站亦有提供),貼上郵票及購買規費,然後向法院收狀處遞狀就可以回家等候支付命令(你和債務人都會收到一份),收到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你會再收到一張確定證明,那麼你就可以將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送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日後再述),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台灣高等檢察署)
昨日起展開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保安司昨日上午10時30分舉行發佈會,介紹有關法律制度的立法原意,及主要修訂內容。主持發佈會的包括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司警局局長薛仲明,當局認為現代科技發展迅速,需要確保《刑事訴訟法典》的穩定性,同時刑法典所規範的電話監聽制度已實施超過21年,保安司因此認為需要制訂單行法律以回應科技迅速發展以及當前和未來的犯罪發展趨勢。
黃少澤強調,該部單行法律目的只在於適當優化和完善電話監聽這一項法定獲取證據方式的相關制度,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適應性修改,同時訂立更嚴格、更仔細的程序性規定,以及加入具針對性的保障內容,而並非在電話監聽作為偵查手段方面創設新制度。《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對包括電話監聽在內的通訊截取手段,一方面保留現行法律中所有保障性的,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特別是同樣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且必須預先得到司法當局的許可,而整個執行過程始終都同樣必須受到司法當局的嚴格監控和持續監督;另一方面,加入了更多的保障市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款。黃少澤並指,本次修法是政府進一步完善現行電話監聽法律制度、充分保障市民法定基本權利和自由、全面規範刑事偵查工作、改善刑事偵查質量、提升刑事偵查效率及保障社會安全的重要舉措。
據了解,保安當局在行政長官的同意下,於2014年起著手制定相關法律,期間分析了葡萄牙、德國、日本,以及香港和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內容,同時對早年本澳相關部門關於修改電話監聽制度的意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經吸納政府2013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典》時相關部門和法律界就完善電話監聽制度的意見,結合執法需要以及電信技術的發展現況,最終決定以單行立法的方式,即透過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修訂並完善先行的電話監聽制度。料來源:香港今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