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警察執行職務,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法執行一定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乃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保護人民,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所以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人民應當與之配合,若有阻撓警察執行職務,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罪,如果行為人是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依其情節輕重裁定、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台灣高等檢察署)

     

    梁美芬:諮詢等同引爆社會炸彈

    筆者日前聯同一眾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和10多個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問題的團體成員與政府會面,表達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意見。同性婚姻涉及香港傳統家庭價值觀。過去幾十年來在社會上一直存在着爭議。(民報)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