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法律提出離婚?

    訴請離婚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如下列)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論精神上或身體上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11.除前列10點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其中規定事由之一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NCC公布匯流傳播政策綠皮書將進行公開諮詢

    NCC 今 (31) 日公布匯流時代傳播政策諮詢文件 (綠皮書),近期內將辦理公開意見徵詢,聽取各界意見,作為政策白皮書及匯流傳播法制訂定的重要參考。

    NCC 指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擘畫傳播政策及整備傳播匯流法制,過去幾年已持續推動部分法規修訂及政策導引;基於通訊傳播法基本法第 1 條賦予「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的職掌與任務,因此規劃這份諮詢文件。

    NCC 表示,這份綠皮書曾在今年 7 月 25 日第 814 次委員會議討論,經過整體調修檢視後再提第 819 次委員會議討論後通過;NCC 強調,隨著資通訊科技快速地發展,帶動新服務與營運模式擴展,通訊傳播在行動化、數位化、互動化及寬頻化的匯流趨勢下,過去垂直產業生態及營運模式已大幅翻轉,不但消費者使用行為改變,視聽產業也必需要改變。

    NCC 說,在傳統概念與定義下的傳播領域,以視聽傳播服務體現,監理與輔導等相關政策分屬 NCC 及文化部職掌,但屬於上下游不可分的密切關係,長期以來視聽傳播服務一直都是國人生活不可欠缺的一部分。

    NCC 是以跨產業生態系統思維出發,期望能集思廣益,邀請各界聚焦討論匯流情境下傳播領域之重要問題,發展出適當的治理架構和政策,促進創新應用服務和影視內容產業發展,引領產業轉換成「未來服務提供者」,創造數位經濟機會。

    NCC 指出,綠皮書在研議過程中,邀請 30 多位涵蓋傳播、法律、資訊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焦點座談,並經工作小組多次討論,在綠皮書中提出 8 大議題,包括「競爭平臺間的管制調和」、「 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廣電事業執照制度與評鑑換照」、「 頻道授權、上下架排頻及消費者選擇」、「影視產製振興與本國文化提振」、「內容監理與媒體識讀」、「無線廣播之未來想像」及「無線電視與公共媒體之發展」。

    NCC 強調,希望能以宏觀、整合及開放的觀點,導引各界參與及討論匯流架構下視聽產業各核心議題,將在進行 60 日的公開意見諮詢期間,除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同時將著手研擬規劃傳播政策白皮書 (White paper),並進行現行相關法規命令研修盤點,加速匯流法制整備作業。資料來源:yahoo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