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制度法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法律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網路上能做的事情越來越多,現在就連「離婚」也在網路上直接申請,內政部推出「離婚登記網路申請」服務,要離婚的民眾可以先上網申請,戶政事務所收到資料,查證審核無誤後就直接做登記,未來民眾想要離婚就不須再跑一趟戶政事務所。
該政策一出,立即遭到捍家盟痛批,看似便民的服務,根本是變相鼓勵離婚。對此,內政部也有話要說,強調絕對不是鼓勵離婚,而且替民眾節省時間、交通成本。
事實上,過去夫妻雙方經過法院判絕離婚後,雖然當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雙方在後續收到判決書後,還是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
內政部強調,這回推出的「離婚登記網路申請」,是指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的案件,後續的登記可以直接在網路上辦理,因此內政部否認捍家盟痛批的「變相鼓勵民眾離婚」。~ 資料來源:華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