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夫妻之一方,必須得在符合民法第1052條離婚條件的情形下,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
一、重婚者。重婚者可能還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的重婚罪。
二、與人通姦者。可控告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虐待不僅限於肉體上之傷害,還包括精神上的(23年上字第678號、34年上字第3968號),導致無法同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簡化離婚程序,不須再另至戶政機關登記。
不必攜手辦登記 怨偶福音
根據內政部統計,九十二年到九十六年,我國平均每年約有六萬餘對男女訴請離婚,離婚率變化不大,依序是十二.九七%、十二.四九%、十二.五○%、十二.八四%與十一.六一%。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指出,修法後,透過調解、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其婚姻關係即自動消滅,效力等同於判決離婚,民眾不去戶政機關辦理變更也無妨,離婚一樣有效。
據現行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未來即使民眾在調解、和解離婚後,沒主動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戶政事務所也能以法院寄發的通知逕行辦理。
司法院和法務部對於立院初審通過離婚新制表示歡迎和支持,司法院官員指出,傳統上勸合不勸離,但如今社會風氣已有調整必要;法務部官員也表示,本案通過象徵男女平等權更進一步,也大幅提升女性政經社會地位,不再須要勉強維持婚姻。
至於新制有無可能增加離婚率?各方見解不一,官員表示,就算男女雙方真的一時衝動離了婚,事後冷靜下來願意破鏡重圓,一樣可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提升法院公信力 婦團歡迎
司法院官員提醒,新制僅限法院主持的離婚調解或和解才有效,不包括地方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的婚姻調解,新制也剛好回歸法律規定:「法院調解與和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曾在法院擔任調解委員,目擊不少想要離婚的男女,原本在法院已經協議離婚,事後卻有一方反悔,不願履行裁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使得有意離婚的另一半無法完成手續,權益未獲保障,也破壞法院公平、公正、公開的調解制度。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表示,離婚程序簡化,本來就是政府應該做的服務,既然兩個人已沒有意願在一起,死綁著不放,也違反性別自主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