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法律民法 第1174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財政部國產署依據被社會接受,不只法律《民法》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相關規定,有一項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的流程,2015年至2017年清理代管遺產的總值高達13億2488萬元,而國產署大多收歸國有的資產,原因包括「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家族被社會接受,不只法律訴訟爭執等複雜因素,讓遺產歸入國庫。
依據法律之《民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相關規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截至2018年6月國產署代管遺產案件為1879件。 近3年清理代管遺產收歸國有的遺產總值高達13億2488萬元,包含土地782筆、房屋49棟,現金4億4195萬餘元。國產署表示,多數「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多涉有訴訟爭執」、「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複雜,清理困難」,影響這些遺產的清理速度,目前已建立法律標準化作業準則,減少新增代管遺產件數。~ 來源:好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