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規定之拋棄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文件?

    辦理法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 事務所申請。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其所需法律文件為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及繼承系統表。程序上的流程為: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3.繳交1000元費用。

     

    近億遺產只留2個兒子5個女兒通通沒份?

    北部地區一位育有5名女兒、2名兒子的男子,9年前過世,身後留有近億元房地產,卻在遺囑表明財產只給2個最小兒子,剩下5名女兒分不到一毛錢,5個女兒不服,以遺囑法律無效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據判決書,2名弟弟供稱,父親找來2名證人及律師,口述立下遺囑,且姊姊們在2009年已簽下拋棄繼承,主張遺囑有效,不能分產。替男子見證歷遺囑的友人則表示,律師有問男子怎麼沒有要留給女兒的部份,男子說「女兒都沒養他,都是兒子在養」,所以不把財產分給女兒。

    法院調查,男子雖口述遺囑,但2名證人沒有全程在場,未符合見證人均應始終全程在場之要件,不符法定要式,認定遺囑法律無效,2名弟弟所為,顯然侵害眾姊姊的法律繼承權;另外拋棄繼承的附帶條件為收齊5姊姊的印章,但只有3名姊姊在授權書上簽名或蓋章,法官認定逾越授權,即屬效力未定,判決塗銷所有權登記,姊姊們可分得父親遺產。 ~ 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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