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制定的程序

    我國法律的制定程序,茲分述如下:
    (一)法律制定提案~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立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考試院: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監察院: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87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71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立法委員: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10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6.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二)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前段)。
    (三)院會一讀~朗讀標題、提案人說明、討論。
    (四)委員會~聽取報告、討論、修正、審查報告。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五)政黨協商~議案協商。
    (六)院會二讀~朗讀議案、宣讀審查報告、宣讀協商結論、廣泛討論、逐條討論、修正動議、復議。
    (七)法制局審查
    法制局可於此時發揮專業品質把關作用,惟目前多半略過此程序而逕付三讀。
    (八)院會三讀~文字修正、全案付表決、修正動議、復議。
    (九)總統公布~行政院認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可能結果:維持原決議、不維持原決議、原決議失效。完成三讀之法律案經院長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述情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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