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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公司向賣方購買房子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得選擇繳納「斡旋金」或使用「要約書」。無論是繳納「斡旋金」或使用「要約書」,如果賣方已經同意出售,那買方就有簽定買賣契約之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資料來源:消保處
買賣屋反悔 仍要付仲介費(自由時報)
在不動產買賣糾紛統計上,買賣雙方違約爭議一直名列前茅,究竟買賣房屋反悔該怎麼辦,除了違約金之外,還要付仲介費嗎?專家表示,買賣雙方違約必須負擔違約責任,當然也需支付仲介費用,雖然法院曾出現無須支付仲介服務費之判決,仍然建議消費者與仲介接觸時,務必謹慎閱讀契約條款,避免未來出現類似糾紛而費時處理。
很多購屋族在透過仲介或建商買賣中古屋、預售屋時,常常沒有考慮清楚而衝動購屋,以致於在成交以後隨即反悔而不願繼續履約。以中古屋買賣來說,買方會支付斡旋金或議價金給仲介,由仲介向賣方提出議價的斡旋,當賣方同意出售以後,買賣即為成交,此時任一方違約,就必須負擔違約責任。LINE@「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版主白宗益舉例,如買方違約不買,則已經支付的斡旋金由賣方沒收;賣方違約不賣,則必須加倍返還斡旋金給買方。
違約要賠違約金 也需付服務費
很多消費者在成交之後違約,常誤以為只要賠償斡旋金即可,不用負擔任何其他責任;但是,透過仲介成交,仍然必須支付服務報酬,這與違約金完全是兩件事。消費者經由仲介居間而成交,仲介即有主張服務費的權利。因此,白宗益建議消費者,在進行解約時,最好一併確定仲介是否收取服務報酬,倘若仲介要求的數額無法接受,則可以透過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尋求協助。
謹慎閱讀合約並刪修 避免未來糾紛
不過,雖然房仲業者與屋主簽立銷售委託書時,內容常有賣方如拒絕房仲介紹符合條件的買方,仍應支付服務費此類規定,但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曾判決認為此為「霸王條款」無效,賣方不必支付服務費給仲介,罕見判決引起業界一片嘩然,被認為有失房地產交易之公平性。住商機構法務協理吳光華認為,買賣房屋簽約後反悔,賠償違約金的問題沒有疑義,只要按照合約走,一般都沒有太大問題,但若屋主已收訂金,卻在簽約後反悔,依約訂金要加倍返還。
然而仲介服務費部分,吳光華指出,由於日前高等法院認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若在委售契約規定「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就可能必須要另作解釋。探求前述委託銷售契約之約定,不難發現該所謂「服務費」實為違約金之性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能再為明確記載,應可避免類似不合理判決出現;有屋一族委託售屋時也應謹慎閱讀每一條規定並要求刪修,避免未來出現糾紛。
前幾天在路上看到有人在發繪本,滿好奇就站著看了一下,還以為自己看錯 是法律系許教授呢。第一次看到候選人在發繪本不是面紙之類的宣傳品,覺得滿好笑也滿用心的。
上過許教授的課,許教授在課堂上很親切,擁有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國際經貿法律的專業,以及外文的英日德語能力,具備招商、促銷農產品、企業研發Know-How等專長,如果選上市長,相信可以和日本東京、大阪,以及德國、荷蘭、奧地利、瑞士等國政要和廠商交流,交換市政經驗及建立行銷管道。~ 取自公民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