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卓溪林小姐/遇到恐怖情人,如何以法律保護自己

    Answer:恐怖情人勾勾纏!內政部推新法最重關3年 201803.23 自由時報
    恐怖情人跟蹤女子造成社會不安層出不窮,警政署奉內政部長葉俊榮簽核,已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糾纏行為最重可處10萬元罰鍰,法院可針對再犯者核發防制令;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指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目前仍難以處罰和預防,形成法律相關漏洞。。

    內政部強調,此法有三大重點:
    一、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二、於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的行為人,警方得即時勸阻或制止。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向善。

    三、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禁止行為人再為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處所、工作場所,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的必要措施。草案規定,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碰到恐怖情人怎麼辦?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社會恐怖情人案件仍持續發生中,報復情人手段已經愈來愈激烈,像是揚言「殺死你全家」、持刀追砍或是引爆瓦斯同歸於盡等,怎麼預防悲劇發生,要尋求什麼法律途徑協助?針對正在交往中的妳(你),本隊謹提供以下作法供大家參考。

    一、「觀察」對方變化的言行,如果讓你備感壓力,建議開始保持距離:
    1.對方控制慾強烈、情緒反覆無常,易怒或開始暴力歐打。2.對你的日常生活及週遭親朋好友有強烈敵意,或是對他們說一些傷害你的話語。3.要求不合理的性行為,或是拍攝性愛影片及私密照片等。4.有酗酒及吸毒的習慣。

    二、當你發現對方有恐怖情人警訊時,請採取下列自我保護的方法:
    1.隨身攜帶防身用品。2.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會面處選擇明亮人多的地方。3.切勿與對方有金錢上糾紛,或接受對方贈予的貴重禮物。4.爭吵時避免挑釁、辱罵的言語激怒對方。5.告訴對方親人、朋友等人,彼此目前感情窘境,請求幫忙勸說開導,以免對方發生自殘行為。

    三、如果已經無法自保時,請立刻報警處理,尋求下列法律途徑的保護:
    1.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只要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2.刑事責任:恐怖情人如果不斷傳訊息、打電話、跟蹤或是威脅其生命身體安全等行為,恐觸犯刑法恐嚇安全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罪責。如果在網路上散佈前(現)任交往對象的私密影片及照片,或威脅與其繼續發生性行為,恐已觸犯刑法妨害風化及強制性交等罪責。3.倘若對方無視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請警方到場以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將對方移送法辦。

     

    延伸法律問題

    相關持詞:恐怖情人處理、恐怖情人解決、恐怖情人徵兆、恐怖情人定義、恐怖情人分手、何擺脫恐怖情人、恐怖情人特徵、恐怖情人治療、女恐怖情人、恐怖情人心理學

    初中畢業無律師資格自稱法律事務所所長收費超便宜

    僅初中畢業的何姓男子未受過法律訓練、不具律師資格,稱想助人自創法律事務所當起所長,以告訴代理人身分「收費」受委任打官司違反律師法,檢方見他法律見解奇差還告誡「法律非你所想簡單,這樣是在害別人」,考量他坦承予以緩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何男(64歲)未取得律師資格,學歷僅初中畢業,也沒受過任何法律專業順練,從2016年6月起在住家設立法律事務所,還創立臉書社團,主打免費法律諮詢,對外更以該事務所所長自稱,易讓委託人以為他是職業律師。

    緩起訴書指出,何承攬包括對未成年性交、妨害自由、過失傷害、詐欺,及聲請再議等案,提供訴訟協助並遞交委任狀,還曾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出庭陳述意見,約定收費1萬6888元至5萬元不等,寫訴狀也只收3000元。

    而何大多透過朋友介紹,或主動向鄰居宣傳,也有民眾在網路看到資訊,認為收費便宜就找他打官司。

    今年1月,何受委託到桃園地檢署遞狀並陳述意見,檢方驚覺他法律見解很差、狀紙內容拼湊隨意引用判決,就連法院名字都搞不太清楚,一看就知道有問題,主動簽分偵辦。

    檢方訊時,何還很不以為然,表示自己從沒對外自稱是律師,僅為告訴代理人,是出於想要幫助別人理念,而且以前曾面臨官司,明白需要法律幫助的需求,想到很多人沒錢請律師,就自願出來協助,還強調「我收費很便宜」。

    檢察官更苦口婆心教育他,表示法律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這樣不是在幫別人,是在害別人」。

    檢方認為,何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意圖營利非法辦理訴訟案件,已影響當事人權益,足以損害律師專業證照制度及司法威信,考量他犯後坦承,無不良前科,予以緩起訴處分。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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