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1、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2、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4、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目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
5、在投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7、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
曾任法律事務所助理的彭男綽號「虎哥」,因經營應召站的「茶哥」上門資詢法律而認識,2016年12月起自己或「茶哥」從事網路色情媒介,媒介「萌萌」(當年僅13歲)進行性交易,每次性交易6000至7000元,抽3000元,其餘歸「萌萌」,台中地院依媒介少年性交易判「虎哥」6年、「茶哥」判5年。判決書指出,彭男綽號「虎哥」曾任職某法律事務所助理,從事網路行銷,發表法律文章,因法律諮詢而認識經營應召站的「茶哥」,卻讓他興起媒介色情念頭。
2016年間在網路認識「萌萌」,得知她年僅13歲且從事援交,竟從當年12月間起,開始媒介「萌萌」援交,在LINE群組po出「萌萌」照片,且形容「幼齒、胸大、身材好」,就有洪姓男子性好幼齒,每隔一週或10天就來光顧「萌萌」,查出至少3次,一次6000元,二次各7000元。而另經由「虎哥」媒介,2017年元月10日「萌萌」就接3男客,同年2月3日又接4男客,2月底還到台中市台灣大道旁某五星級飯店接客1次,每次收費7000元,每次「虎哥」都抽3000元。
另外艷名遠播,還曾與「茶哥」合作,由「虎哥」將「萌萌」台中高鐵站,坐高鐵到雲林,再由「茶哥」接「萌萌」到當地飯店,接客4次,每次7000元,「茶哥」與「虎哥」各抽到6000元。兩人都否認知道「萌萌」僅13歲,辯稱萌萌騙他們說是86年次,法官認為「萌萌」的照片或本人模樣,都難脫稚氣,且13歲與18歲相差5歲,「茶哥」已有多次媒介少年性交易前科,難辭其咎。~ 取自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