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訟事件就是法律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即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其土地管轄為第2條,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無最後住所者,以財產所在地或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訟事件因為在法律上之權益關係當當明確,因此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與法官審理,「非訟事件」是以書面送審其處分法官之裁定行之。例如我們也常聽到「假扣押」、「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扶養」與「繼承權」等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都屬法律上的非訟事件。
廣義的非訟事件: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狹義的非訟事件: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一)、民事非訟事件(1)登記事件(2)財產管理事件(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5)監護及收養事件(6)繼承事件
(二)、商事非訟事件(1)公司事件 (2)海商事件(3)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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