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就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因借款債權屬金錢請求,自得依此辦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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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常有藝文創作者面臨法律爭議,如簽署不合理的合約、智慧財產權相關歸屬及侵權爭議等情事,文化部長鄭麗君鑒於藝文創作者多不熟悉相關法律概念,遇有法律爭議容易無所適從,因此特別召開多次會議諮詢、協商,由文化部委辦提供給藝術與文學創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及相關講座。鄭麗君表示,希望藉此打造更加良善健全的創作環境,讓藝文創作者都能安心創作。
文化部10日下午於紀州庵舉辦免費參與的著作權法相關講座,由蕭雄淋律師主講「著作權法的基本認識」,加強創作者對自身著作權益之認識。現場有七十多名作家、編輯及出版人出席,文化部主任秘書陳濟民亦到場致意,並說明文化部在保障藝術及文學創作者權益的努力。
在藝術創作者方面,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委託和鼎律師事務所,建立「藝文人士法律諮詢服務平台」,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只要是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相關的工作者,舉凡從構思、創作、發表、簽約、授權,乃至因從事藝術活動而衍生訴訟的相關法律爭議,皆可以預約提出申請,由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此外,文化部已補助民間單位合作辦理「藝術契約校園巡迴推廣講座」(活動網址:http://www.taerc.org.tw/career-hub),並將陸續主辦三場與藝術相關的法律講座,邀請有興趣的民眾免費報名參加。
在文學創作者方面,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亦委託文訊雜誌社,辦理「文學創作者法律暨關懷服務計畫」,建立專屬於文學創作者之法律扶助機制,除透過講座提升作家對著作權相關議題熟識度外,也同樣提供文學創作者預約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讓創作者面臨著作之授權、轉載、出版訂約等相關法律問題時,能獲得律師專業意見協助解決。~ 取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