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一、有關網路交易相關法規,經濟部已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0.1.1生效)。其中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確認機制)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第一項)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第二項)」業者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並自本(105)年10月1日生效。
二、惟實務上針對「應記載事項」第五點,除第一項規定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外,另又因科技化發展改變消費環境,第二項但書規定於信用卡付款時,亦出現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時間差,造成「已付款」時點之認定爭議,爰參考外國立法例,修正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三、不過,依照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網路標錯價的個案情節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仍然有本條規定之適用。資料消保處
協邀請環保團體出席諮詢會議,就大欖郊野公園及馬鞍山郊野公園邊陲地帶興建公屋及老人院的可行性研究提供意見。10多個環保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拒絕出席,表示極度不滿政府提出開發郊野公園的計劃,故拒絕參與諮詢。~ 取自每日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