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避免互相對立或再次傷害:當事人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審理程序進行中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2) 節省時間及費用:如果調解成立,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3) 雙方自動照調解內容做的意願比較高:因為調解成立的內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自然會比較願意自動照辦。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辦理時,另一方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
(4) 即使調解不成立,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對話、清楚問題所在及緩和對立情緒,聽懂對方的言外之意,對解決雙方爭執或紓緩對立的情緒仍然有幫助。
除了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丁類家事事件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
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186 條)。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離婚訴訟中一造當事人如被羈押或服刑中,原則上應將被羈押或服刑中的當事人提解到法院來進行調解。但如果當事人無力支付提解費用或有安全顧慮,而且事件性質適當、兩造當事人都同意,同時羈押的監所和法院間有網際網路設備可以進行遠距視訊直接審理,法院認有必要,可以依規定運用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