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根據兒童福利聯盟說明;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且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1084條、民法1116-2條),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父母雙方均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直到成年20歲。而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1119條)。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則是可以依孩子的需求及父母的能力,雙方自行討論與協議,但若意見分歧,可以透過尋求中立的專業協談員協助(如兒盟離婚協議商談服務)或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的聲請,訂出符合雙方共識的分擔方式。而目前法院主要是以主計處每年公布各縣市每人每月所需消費性支出金額為依據,再依雙方財力狀況、子女照顧分工等因素,進行分擔比例的參考,以台北市為例,105年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28,476元,若以二分之一的比例分擔,父母每人每月各自要負擔每個孩子14,238元,至於分擔比例及金額多寡,還是會視父母能力及共識而定,提供給大家參考,也希望每個孩子都能享有來自父母的愛與資源!
◎ 莊勝榮
廿三年前轟動日本社會的東京地鐵謀殺案件,造成十三人死亡,六千多人輕重傷,今天日本一口氣執行包括麻原彰晃在內的七人死刑。這條國際新聞引起全球矚目,台灣亦不能自絕於國際社會,視若無睹。
日本跟台灣一樣是維持死刑的國家,日本人也跟台灣人差不多,有八成以上民意支持死刑制度。台灣目前的死刑犯四十四人,有的超過十幾年,還關在監獄,政府官員腦袋在想什麼,沒人知道。
這些死囚心知肚明,這輩子不可能活著回家,家屬也知道這回事,只有政府把這些死囚當寶貝看待,用全民包括被害人家屬的納稅錢供養。官員如果把他們當寶貝不執行,好歹要跟民眾報告,不執行有何法律理由,從沒有人向大家說明。只講一些連自己都聽不懂的廢話,難道要學日本等二十多年才執行嗎?天理何在?公義何在?法律何在?
這四十四人中窮凶極惡的,例如縱火燒死四人五傷,殺人後勒贖七千萬元,殺人棄屍勒贖一百萬美元。這些人神共憤的殺人犯,哪個有萬分之一的理由不執行,答案沒有。有法律當靠山不執行,有確定判決作後盾不執行,唯一的理由,是看上面的臉色做事,台灣需要這種沒有擔當的官嗎?不如滾了。
台灣不執行死刑根本跟憲法、法律作對,跟法院確定判決作對,問題是這些人根本不對。不執行死刑導致死囚及家屬長期煎熬,生比死痛苦。不執行死刑讓被害人家屬心靈不平,不執行死刑讓大眾用納稅錢供養不可能活著的死人。不執行死刑,一般民眾會質疑,官員可以不守法,我們幹嘛白痴守法?想到林林總總,這些當官的心安嗎?日本可以執行死刑,台灣也能,不然要這些官幹什麼?執行死刑不但彰顯公權力,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環,更是基本的守法精神,官員們在猶豫什麼?腦袋在想什麼?(作者為律師)~ 取自自由評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