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因此若大陸老婆跑回大陸不回來,先生可在台灣訴請履行同居之義務,惟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該判決無法強制執行,所以無法強執其回台,只能進一步以大陸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指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北農總經理吳音寧又爆爭議!有北農員工向議員爆料,吳音寧違反北農的人事管理規則,沒透過公開招考,自己找了一位跟她一樣是東吳法律,剛畢業的廖姓女生在北農的企劃課擔任助理員的工作,而且月薪3萬8000,質疑廖姓員工靠關係就領高薪。一封爆料訊息批評北農總經理吳音寧,說甚麼公開招考都騙人,因為她又找自己人來任職。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吳音寧帶來的這個員工月薪3萬8000,卻不用經過遴選。」這名廖姓員工就在企劃課擔任助理員,跟吳音寧一樣都是東吳法律系,剛畢業一進北農就領3萬8000,沒經過招考、聘用後也沒依規定公告,員工忿忿不平,說公司裡100多人月薪不到3萬元,靠關係沒實力的卻領更多,這公平嗎。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但是吳音寧很清楚的,跳過這個程序她就不用招考,這個體制會因為吳音寧來破壞,未來大家有關係大家就找關係進來。」
因為北農在去年11月早就修改人事管理規則,除課長以上由總經理遴選任用,以對外公開招考,選優任用為原則,而吳音寧用廖姓員工的過程確實沒照著走。來到北農,公布欄上的確不見人事公告,北農解釋這位員工得過40天試用期才會公告。(tv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