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林台西何先生/在跨境訂房平台訂房,結果入住與原房型不符合,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Answer:依照消保處提醒如下:
    為避免網路訂房發生消費糾紛,消保處提醒您,選訂國內旅館業者時,仍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選訂之旅館業者為合法業者,如有疑問,建議您上交通部觀光局的「臺灣旅宿網」(http://taiwanstay.net.tw)查詢。
    二、檢視網頁之訂房條款是否符合交通部公告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特別是有無超收定金或解除契約時需付不合理賠償金額的情形。
    三、倘您已在網站完成訂房或退房,請保存該網站所發送之確認郵件。
    四、倘您已預付房費,請保存付費憑證等佐證資料。
    五、建議您將訂房網頁所刊登的資訊,如訂價、房型等加以留存,可當作發生消費爭議時的佐證資料。

    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定型化契約前,請務必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型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避免消費糾紛產生。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個別旅客訂房規範修正

    為調和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的差異,以及調整現行規定不夠周延的地方,因此修正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案業經行政院第50次消費者保護會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於本(106)年1月24日公告,自即日生效。
    個別旅客訂房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範圍修正為「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旅客不論透過旅宿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均有本案適用。
    二、「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旅客訂房時,除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金的選項外,增訂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的規定,以及增訂業者得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機制。(訂房及解約處理方式,詳如下表)
    三、「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當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時,除保留現有按照通知到達日數之比例退費機制的選項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如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1年內折抵消費。
    四、「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3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旅客,妥慎規劃出遊行程後才訂房,才可避免事後解約處理的繁瑣程序;同時,也呼籲各國內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前述規範,如與訂房契約規範規定不符合時,主管機關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新台幣(以下同)3-30萬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50萬。

    消保處提醒注意:

    消保處表示,國際訂房網站消費爭議多為取消訂房及信用卡刷卡衍生手續費等,各家國際訂房網站規定也不盡相同,包括取消訂房,以及價格是否含稅金或服務費等。

    消保處提醒,選擇付款前,應仔細檢視是否提供「免費取消期限」,即使同一飯店,不同房型提供取消條件也可能不同。消費者應評估、確認是否於預訂日期前往住宿,以免該住房無「免費取消」,而當取消訂房時又被加收費用。

    另外,訂房網站常推出優惠房價,但通常不提供「免費取消期限」與「延後扣款」條件;且部分訂房網站使用信用卡預付方式,都有額外的海外刷卡手續費,但部分飯店或房型可在住宿當天到飯店刷卡付費,可免除海外刷卡手續費。

    消保處也說,消費者訂房成功後,若想改訂或改期,應保存取消訂房及新增訂房之確認通知(郵件),爭議發生時供作佐證依據;不過,國際訂房平台多屬境外公司,在台也没有分公司,倘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可直接透過平台電子信箱填送申訴資料,另可撥打平台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處理。

    延伸法律問題

    「試吃」的免費法律諮詢,可以當作「主食」嗎?

    最近接連收了幾個彌月蛋糕,不管是在包裝、圖樣及用料方面都相當精緻。因為莫非對於這些傳統成年禮向來不是很「遵守」,與朋友閒聊過程中,便好奇的諮詢了尋找店家的方式。朋友說很簡單,只要出示媽媽手冊就可以試吃。當然依據朋友龜毛的程度,試吃過的店家應該不少。

    於是莫非隨口說了一句「吃起來不就都是那個味道嗎?何必這麼累!」朋友則說「這其實跟律師免費諮詢一樣吧,總是要試看看才知道選誰」。乍聽之下也不知道怎麼回答,總覺得怪怪的,雖說現在免費諮詢很多,不過把男律師比喻成雞腿油飯;女律師變成甜心蛋糕,有說不上的違和感啊!「試吃」的免費法律諮詢,可以當作「主食」嗎?
    事實上,免費法律諮詢確實有點像是「試吃」的概念,從行銷概念來看,市場同類商品眾多,重點是要先引你進來了解商品,增加與客戶碰觸的點,爾後才有進一步的可能。當然有人認為,免費法律諮詢包含著公益要素,這也是不能否認的事實,不過能帶來潛在利益的觀點也無法被排除。

    然而大家習慣試吃這種感覺後,最糟糕的就是忽略產品特性的差異。當新手父母試吃油飯或是蛋糕,滿意某個廠商下訂後,除非有意外,否則通常口感不會有什麼異動。主因在於試吃產品可以涵蓋整個商品,但法律諮詢作為一個「試吃」概念時,能涵蓋整個訴訟案情嗎?答案顯然不行。訴訟中證據資料不斷浮出,最早在諮詢期間給的法律見解或是意見都有可能調整,尤其免費法律諮詢時間短暫的緣故,更不可能要求律師詳盡的去看訴訟資料。

    這種訴訟變化對應於試吃的感覺,就像你當初試吃原味生乳捲很好吃,結果訂貨後來了個巧克力口味,應該很難接受吧!那大家可能不禁要問:「這麼靠不住的法律諮詢,到底要來做什麼!」其實最該修正的正是大眾想法,也就是說,諮詢律師最主要是讓你認識律師,而不是讓你學會打官司。

    我們都知道過往律師人數少,法律又給人一種距離感,民眾遇到法律問題的第一時間往往找不到人協助,正因為如此,各機關團體的法律諮詢服務才如雨後春筍般竄出;但這個現象的初衷,莫非認為應該只是要解決大眾缺乏認識律師的管道,絕對不是依賴免費諮詢而取得確定的法律見解。換言之,不要把「試吃」產品就能確定蛋糕口感品質的概念,挪移到法律諮詢上,否則你怎麼樣都不會滿意你找到的律師。

    所以只要沒有法律上時效超過的問題,你可以不斷的去問免費諮詢,但絕對不要抱著可以得到訴訟答案的心態,因為你終將徒勞無功,相反的,若主要的動機是想找到合適對tone的律師,不管你有無付費,多問問倒也無所謂。

    因此從某個角度來看,法律諮詢比較像是「相親」概念,簽委任狀則有點像簽賣身契,因為之後當事人會沒事傳簡訊,跟你談心理的焦慮、隔天忽然打電話說很想你,想立即來見你一面、有事沒事還會問你要共進午餐嗎?

    我想這世上除了太座以外,大概只剩當事人會這樣吧!至於已經成長到百萬訂閱規模的大型創作者,則是需要將影音內容朝更專業且更有質感的層次推進,為此 YouTube 連續兩年舉辦「Pop-Up Space 快閃攝影棚」,邀請專業影音製作團隊,讓創作者體驗專業級影音製作。另外,YouTube 也鼓勵大型創作者透過不同舞台及實體活動展現自我,如今年九月即將引進台灣的國際活動「YouTube FanFest」就是一例,不僅能為創作者打造全新體驗,也能讓他們以不同形式跟粉絲互動,建立更緊密的連結。

    影音創作不必單打獨鬥,更從中創出其他機會
    對於創作者來說,YouTube 所提供的資源和諮詢服務,對個人與頻道發展也各有成效。知識型學習成長頻道創作者「艾爾文」提到,依自己一路經營部落格、Facebook 等平台經驗,認為過去什麼都要靠單打獨鬥的方式,如今則因 YouTube 有完整團隊提供資源而有所改變。「在創作過程中,最怕自己一直投入時間、資源,但其實效果沒有很好,自己又不會知道,」艾爾文表示,透過 YouTube 頻道諮詢計畫和課程,能幫助自己深入了解頻道加以判斷,能夠在創作過程中看到不一樣的方向,而不再只是將目光放在訂閱數,或依觀眾喜好來決定內容。~ 取自關鍵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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