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若丈夫對妻子家暴,兩人離婚,男方要爭取監護權可能較困難。現階段女方若想爭取正式判決前對子女的監護權,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以男方有家暴行為等理由,要求法院做暫時性假處分,命男方先將子女交給女方監護,雙方再繼續打監護權的官司。此外,法院不會因薪水高就將監護權判給男方,而會考量雙方狀態,究竟判給誰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一般若男方有家暴前科,通常會被法院推定為不適宜監護子女,這樣反而對女方較為有利。
依家暴防治網資訊;在爭取監護權訴訟中的判斷標準有以下幾點:子女是否年紀小?過去經驗的主要照顧者為誰?夫妻雙方分別是否有家庭支持系統?倘若您的孩子年紀約為3~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除非您妻子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例如:吸毒、犯罪、家暴等原因。而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此時子女的意見亦對法院之判決有重大影響。另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可以:(1)舉例列出您妻子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妻子經濟能力不佳、有菸酒癮、會嚴厲責打孩子、會將孩子托給娘家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2)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過去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日後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照顧孩子?以及您對孩子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而非口頭說說而已,如此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相關詞:監護權判定、監護權定義、如何爭取監護權、子女共同監護權、嬰兒監護權、監護權訴訟、監護權改定、監護權年齡、監護權官司費用
公司法三讀修正通過,持股三個月以上、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大同條款」,金管會更研擬跟進修正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的併購條款,新竹科學園區業者直言批評,修改法律官員自恃法律傲慢,顯然對實務不夠了解就硬幹。
竹科業界疑慮,大同條款將令很多公司陷於經營權之爭危險,市場派股東只要「揪團」集結半數股權,不管是不是真心經營還是圖謀切割資產炒股,就可發動召開股東臨時會來爭奪經營權。
竹科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長指出,這次主導修改法律的官員只從法律思維考量,但「對實務的了解是很不夠的」。官員說持股逾三個月、加上停止過戶後到開股東會還有一個月,等於有四個月股票不能動;顯然官員不知道停止過戶取得參加股東會資格後,股票就可以賣了。
另所謂持有過半股權逾三個月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業者也質疑,如果不是要求須單一股東,實施起來也很有問題;試問,未達過半的股東,必須集結才能過半,那他憑什麼去發起停止過戶,收集委託書?又如何去證明這些人都持股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前沒停止過戶,因此沒有股東名冊,就算有,也不能證明這些股東三個月內沒有進出。
持股3個月 怎麼算?集保中心:沒停止過戶就沒有股東名冊
集保中心主管證實這種疑慮是存在的,懂法律官員不是很懂實務。實務上,上市櫃公司開市時股東是分秒都在變的,而且沒有停止過戶,就沒有名冊;建議持有過半股權至少要逾一年的股東,才可自行召開股東會。
竹科產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偉詮電董事長林錫銘強調,公司法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得延緩實施、甚至再度修改法律;另如何保障股東權利的公平合理行使,持平而論,較有效方法還是在於應該廢除獨董的設置、廢除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這些有利於公司派長期掌權的制度。
林錫銘也認為,電子投票使得股東會的進行流於形式化,討論案無從修改,臨時動議成為不可能;這些制度,只會使得股東權利更受制約,外部股東總覺不平,甚至有十%股權的股東,選不上董事,改選前還可以容許減少董監事席次的怪現象;這些才是主管機關應該去改正與關注的,而不是對公司法條文進行不必要而且不周延的修改。 ~ 取自C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