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提供以下案例;
兩個阿嬤級熟女反目為哪樁?
五十二歲陳女,懷疑楊姓鄰居與其夫有染,在巷子裡當著楊女、其子、眾鄰居面前大罵「討客兄」、「拐人又拐錢、故意露乳給人看」,雖出了一口悶氣,但被依毀謗罪判刑三月。有沒有構成毀謗罪,重點是陳女所言是否屬實?陳女許姓丈夫的證詞成了關鍵。許某無奈的敘述自己被「騷擾」經過。他說,每次他回家,楊女就故意上衣扣子不扣、蹲下去洗東西露胸,「我覺得她在引誘我、故意的,害我跟老婆吵架」。
讓許某印象深刻的是,楊女假借找他一起去幫她女兒挑結婚喜餅,沒想到開車載他和其孫,在工業區繞來繞去,還將車子停在無人處,伸手摸他的下體,許某嚇得說,「這樣不好啦,如果給別人看到去告訴你先生」;楊女還是繼續動作,「沒關係,我先生都不在家」。許某一再找藉口,但楊女都不理會,到最後他無計可施,還故意偷捏孫子的腳,讓孫子痛得哇哇大哭,說要回去泡牛奶給孫子喝,才「逃過一劫」;之後,許某故意繞路而行,都被楊女「堵」到,還約他去沒人認識的地方爬山,都讓他驚嚇不已,還啞巴吃黃連,不敢告訴太太,但強調絕無跟她有染。雖然許某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但也因此證明其妻罵楊女「討客兄」等語,指其為有夫之婦與人通姦,明顯有毀謗之意,判處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折算為九萬元。
罵鄰居「破麻」 她被判罰8000元
魏姓與蘇姓婦人毗鄰而居,卻感情不睦,蘇婦不滿魏婦在住家門口辱罵她「討客兄」及「破麻」,憤而提告,雖然魏婦否認罵人,但法官詢問相關證人後,認定魏婦犯公然侮辱罪,共2罪,各罰5千元,合併應執行罰金8千元,可上訴。
蘇婦向法官控訴鄰居魏婦時常對她出言不遜,某日她和朋友在家門口聊天,魏婦看見後竟對她辱稱「老新娘還要討客兄」,幾天後,她和丈夫經過魏婦家前,魏婦又辱罵她「破麻,沒那麼漂亮」等語,令她忍無可忍,決定提告。魏婦矢口否認辱罵蘇婦,認為蘇婦提不出錄音證明,證人說詞不足採信。法官審理後,認為蘇婦及相關證人無須冒偽證罪責而做出不實指控,認定魏婦犯行成立。
鄭維棕 / 報導
同婚釋憲在即,大法官對於同婚釋憲後,會產生哪些疑慮和問題?行政院政務顧問李席舟五月二日特別在《民報》發表一篇題為《同婚䆁憲的三大危機》,提出同婚釋憲,將帶來嚴重的三大疑慮,包括立法權被司法權嚴重侵犯 、台灣的大法官沒有獨立自主審判的空間及反對方勢必發動公投埋下憲政危機 。這些危機與疑慮,都是同婚釋憲必須面對的嚴峻衝擊與危機。
一、關於「立法權被司法權嚴重侵犯」:
李席舟表示,同婚釋憲有「司法權侵犯立法權的疑慮」,因為創造法律的責任是在立法院,法律的解釋及運用是在司法上,所以司法權有他的被動性,是在立法之後。
因此,一旦當司法來開始引導立法,甚至在法律還沒有創造出來之前,就用大法官的職權來解釋,甚至是要強迫立法院通過還在審理中的同性婚姻法案,這是嚴重的「司法侵犯立法權」。特別的這麼一個重大的社會議題,如果由「幾個大法官說了算」的話,那麼這個國家以後乾脆由幾個大法官來管理就好了,這樣,立法權的獨立性會被嚴重被侵犯,人民的權利也被侵犯,李席舟說道:「這是一個嚴重的程序問題,也是一個很嚴重的憲政問題!」
二、關於「台灣的大法官沒有獨立自主審判的空間」:
李席舟認為,台灣的大法官不像美國的大法官,美國大法官都會受政治力影響,更何況台灣的大法官。在美國,大法官是終身職且「不得兼任其他的重要的政府官職」,但在台灣的大法官,不但有任期制而且還可以兼任其他重要的政府職位!
李席舟表示,比如說像現在的大法官可以兼任司法院院長,台灣的大法官卸任之後還可以做其他重要官位,難保大法官不會有在「政治正確氛圍下的個人考量」,這些因素都說明「台灣大法官沒有獨立審判的空間!」
三、關於「反對方勢必發動公投埋下憲政危機」:
李席舟認為,一旦同婚釋憲若真的在大法官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是違憲,再假設立法院也因大法官釋憲而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這個法案一旦通過,台灣的民間一定會發動「公投複決」來反對,而「公投是最直接民意的展現」。
一旦民間發動公投來複決此案,這個公投案,李席舟表示:「台灣立即會發生一個很嚴重的憲政及執政危機!」,也就是說少數司法菁英大法官做了一個解釋,也立法了,但最後若被人民以公投給否決了,這就會產生一個嚴重的問題,「到底那個層級高呢?是大法官釋憲還是人民直接公投呢?大法官是否侵犯了人民的權利?」,人民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在民主的理念裏,公投應該才是最後及最高的決定機制。」
一旦發生這個問題,台灣就會面對一個很大的憲政危機,不論結果如何,這個過程中提出公投的一方,也將會孤注一擲,甚至以幾近殉道式力道推動,這都會成為未來執政的重大危機。
更重要的是,李席舟直言,這筆帳「不會算在大法官身上!」,一定會算在執政的民進黨身上。而更嚴重的問題是,目前七位由小英提名的大法官中,在同婚釋憲還未公布前,竟然已經有六位都明確表態支持同婚。
思與策國家智庫研究院院長鄭哲民則表示,改變婚姻定義會衝擊到95%國人的權利義務,在台灣更已有70%以上的國人表態抗拒,再加上這樣的改變會帶來的,不只是「原有婚姻」的制度性改變,更會影響諸多其他「憲法」本已努力保障之基本人權。這些人權包含言論、宗教信仰實踐、新聞等之自由,這些影響在同婚未受法律支持之前的現在與過去,已經在同運團體的暗地操作下嚴重戕害教育體系及兒童的健康成長,更不要說對整個台灣醫療體系、疾病管理,造成極大的負擔,絕對不可等閒視之。因此,具有「最高道德水平和被尊重地位」之大法官,處理同婚釋憲問題,必須在釋憲的同時,要考慮到維護法律及社會正義之憲政理念之楷模,以免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安與憲政危機。~ 取自思與策國家智庫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