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21條乃參考日本法制以及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設少年調查官之規定,明定家事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專業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進而引入社會資源,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參考法律~家事事件法
第 11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情形,法院得隔別為之,並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第 15 條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三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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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運動引起台灣社會重大迴響可以從三十多年前(1986)祁家威公開出櫃開始計算,喚醒大眾對同性戀者的注意與愛滋疾病的預防。此後隨著政治解嚴與言論自由發展,許多與性別研究或同志族群相關的社團也開始在各大學與社會中蓬勃發展。
大約十年後(1996)有兩個與基督教有關的同志機構成立:一個是由楊雅慧牧師所建立,強調接納包容同性戀者的「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另一個則是選擇在傳統教會教義下服事同性戀者的「走出埃及輔導協會」。雖然兩者因為神學基礎不同而在基督徒圈內引發爭論,但在當時網路尚未發達,對社會影響還是相當有限。
隨著網路資訊的逐漸普及,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或同志的了解接納也越發增加。其中最重要的進展之一是在2000年,高雄師範大學成立全台灣第一個性別研究所,而目前最重要的同志團體,「同志諮詢熱線」,也在該年完成立案登記。玫瑰少年葉永鋕所發生的不幸更一舉促使當時正研擬中的《兩性平等教育法》改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增訂條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這些發展代表一種不同於傳統男女兩性的「多元性別」已不再只是同志個人的經歷,而是藉由法律與公開機構正式進入公眾社會。但當時台灣正經歷第一次政黨輪替,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此發展所代表的意義尚未完全注意或有深刻了解。而當時宗教界幾乎也只有基督教台灣長老教會對此有過較為詳盡的研究。
近年來同志相關的議題的爭議主要起因於2011年教育部委請性別教育學者為國小、國中與高中的老師編纂關於性別平等教育與同志教育的補充教材,引起廣大家長與宗教團體的關切。緊接而來的是2013年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三法案。其中「婚姻平權法」正式進入立法院一讀通過。為要攔阻該法案,同年11月「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發動反對同性婚姻的連署,以十五萬人以上的遊行成功攔阻伴侶盟法案的推行,也提升反對同性婚姻的民調支持度。但這次的動員也讓過往幾乎未曾關注社會議題的國語基督教會站上街頭(以台語為主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過往比較多有參與政治與社會的運動),成為此後領導台灣社會反對同性婚姻的主要力量。
到了2015年,法務部為了回應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首度表態考慮推動同性伴侶法並委託學者草擬相關法案[2]。但是在這期間以基督徒為班底的政黨,「信心希望聯盟」,發動保護家庭與兒少的公投來反對同性婚姻,但最後仍因提案內容不夠明確而被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無法成案。在2016年底,台灣政黨第三度輪替,婚姻平權議題再度進入立法院,並且得到更多立法委員的支持。與2013年伴侶盟同時提出的多元成家三法案不同,此時主要力推的同運團體另外組成「婚姻平權大聯盟」來集中力量於婚姻平權法案。在法制委員會討論期間,挺同團體與反同團體多次聚集數萬人於立法院或總統府外表達支持或反對的聲音,造成社會嚴重撕裂。法制委員會最後以兩種民法修改法律版本送出,預定在2017年開啟政黨協商,進入法制化的最後程序。 ~ 全文詳風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