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等親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弱智繼承人有被聲請做監護宣告制度,納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則關於在繼承上繼承財產事宜,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跟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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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前總統陳水扁在2008年時,在一場記者會上說出「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一直被認為是認罪。不過,經過10年,陳水扁透過「新勇哥物語」再次說明,強調是與競選經費申報不實有關,並非「認罪道歉」。
在「新勇哥物語」中指出,一名自稱是扁珍粉絲的「陳冷」,在7月4日時,在媒體上投書《回應「阿扁的高度」》一文,前總統陳水扁認為其中一段的批評,是斷章取義,不無扭曲誤導,好像他已經「認罪道歉」,完全受到當年特偵組檢察官為羅織成獄捏造事實的影響。
內文指出,退一萬步不論阿扁是否「貪污」,不要忘記在2008年記者會上坦承「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這麼多年來,除了這個尚知恥的道歉以外,在台灣人多情多義的『溺愛』下,他越來越理直氣壯。」
對此,陳水扁5日則透過「新勇哥物語」回應表示,陳冷誤會了,當年他是這樣子講的:「我曾經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
陳水扁還原2008年8月14日的記者會,會中他坦承「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敬向全國人民深深的道歉」,在二句中間,其實還有一句是「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而道歉,但最後卻被斷章取義,曲解為「認罪道歉」。
陳水扁特別強調,這所謂「我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是指「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所謂「敬向全國人民深深道歉」,也是就「有關競選經費有申報不實」,「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來道歉。
他表示,從未就所謂扁案來「認罪道歉」,如果真的是阿扁粉絲,是不是更要聽清楚一點,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以訛傳訛;此外,他也翻出資料,指出總統蔡英文在還沒當選之前,於2009年在AIT新處長司徒文面前也曾說過,漏報競選經費,在所有當派的政治人物中,包括國民黨領導人,是普遍的現象。~ 取自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