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鹿野余先生/請問在何種情形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力?

    Answer: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4種情事:

    1.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為相對失權,可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相對失權之事由有3,以下一一討論
    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詐欺是以詐術使被繼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或利用被繼承人陷於錯誤 而使其為意思表示。脅迫則是使被繼承人心生畏懼而為意思表示。
    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者。
    3.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所謂變造、偽造,是使遺囑之內容失其真實;隱匿、湮滅則使遺囑不能執行。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延伸法律問題

    台北榮總內鬥?副院長陳適安保留法律追訟權

    白色巨塔內鬥曝光,台北榮總心臟內科主治醫師陳嬰華日前在臉書內容指控,同屬心臟內科的北榮副院長陳適安涉嫌向藥廠收賄。院方表示,雙方均是自己人,得知消息後即啟動內部調查。陳適安則透過院方表示,針對陳嬰華的臉書言論,已委請律師準備提告,並保留法律追訟權。

    據了解,陳適安與陳嬰華早因相處不睦而對簿公堂,陳嬰華日前就在法法律庭上攻擊陳適安收賄,之後再加碼貼文於臉書。但因缺乏證據,法官曾請陳嬰華不要再講了,北榮則稱政風單位已展開內部調查。

    對於陳嬰華的指控,中華民國心律醫學會秘書長林永國澄清,學會得到亞太總部授權主辦第十一屆亞太心律醫學會年會,將於今年10月舉行,如同過去十屆的舉辦經驗,主辦單位必須籌募到辦理年會的金額,但所有法律募款過程都公開透明,並進入年會獨立專戶,過程中必須跟總部報告,也必須提供資料給內政部查核,所有募款和款項使用都是正常流程。

    林永國強調,所有募款款項都是合法、正常流程,不可能進到任何個人戶頭,相關指控有損形象,打擊士氣。~ 取自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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