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東成功呂小姐/請問情侶同居多年後分手,法律上可否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

    Answer:我國民法對於給付贍養費規定相當嚴格,是以登記結婚之夫妻為前提,當他們要結束婚姻關係時,首先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再來就是兩人離婚後,一方因此不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開銷,或本身沒有工作能力無法繼續維持生活,法院才有可能判另一方給付贍養費及精神慰撫金。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而非以其有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

    同居10年,類似夫妻關係~女無婚約的同居關係,如果無故分手,女方生活困頓時,仍可向同居人請求贍養費!

    最高法院 援引33年判例
    本案是援引國民黨政府在中國時期的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著名判例:「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前項判例,主要是早年中國有「妾」的問題存在,司法相關主張旨在保障當時的社會弱勢者「妾」的權益,如今進入男女平等時代,前項判例是否仍然適用,引發不同看法,不過各審級法院均認為仍適用。

    本案男主角楊某,在日本已有婚姻,七十六年七月間與黃女在日本認識,隔年兩人返回台灣同居。黃女說,她替楊某照顧生病行動不便的母親長達五年,楊母過世,更以喪家媳婦身分處理相關事宜,兩人等同如「妾」的夫妻關係。

    生活困難 女方提起訴訟
    豈知八十六年間兩人吵架,楊某返回日本,日後更要黃女搬家,未給生活費,因黃女年紀已大,無謀生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向法院提出給付贍養費民事訴訟。楊某聲稱,他僱用黃女照顧母親,日後雖有男女關係,但八十五、八十六年間,他發現黃女另有男友就不再來往。楊某並說,卅三年間國府最高法院的判例,雖確定「妾」的法律地位,但現今在台灣已不適用,他們兩人在一起算是通姦,違反公序良俗,黃女無權請求。

    雖屬通姦 女方有權請求
    但法院考量楊母過世時,黃女的確披麻帶孝以家屬身分參加,反而楊的元配未返回奔喪,同居時鄰居也都以楊太太稱呼黃女,顯然兩人原本有「類似夫妻的關係」。判決指出,兩人關係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此訴訟是要終止此關係,回復正常,對導致生活困難者給予一定扶助,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才判決黃女勝訴。全案一審時,台北地院雖判准,但考量黃女仍可工作,尚有兩名子女可扶養,行為也違反民法一夫一妻制,只判准每月五千元,並且只有一年期限,共六萬元,認為如此就可讓黃女重新安定生活。

     

    延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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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講習座談會 強化林務人員執法與法律觀念

    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為建立廉能公務環境並強化公務機密安全,提升員工法律涵養,日前舉辦公務機密維護講習;邀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俊杰擔任講師,透過實務洩密案例,分析公部門最容易誤觸的洩密情形,與會人員紛紛表示收穫良多,對於強化公務機密安全將有很大助益。

    講習活動由東勢林區管理處政風室舉辦,邀請台中地檢署學經歷豐富、對廉能公務環境與強化公務機密安全等議題,有專業法律實務辦案經驗的主任檢察官劉俊杰擔任講師;以公務上較常發生的洩密案例宣導法治觀念,讓與會人員更能掌握較為生澀的法律條文,包括:刑法洩密類型分析、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政府採購法應注意保密規定等,內容豐富。

    劉俊杰主任檢察官介紹有關法規運用、個資洩漏與詐騙案件及暴力案件等犯罪行為間所具有的關聯性。他指出,公務員洩密原因大多來自於「有利可圖」、「基於人情」、「過失洩漏」及「僥倖心態」等狀況;所謂不可洩漏之「秘密」必須先看有無法令規範應保密,若無規範,再依個案具體內容判定。他提醒公務員特別注意「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等規定,這部分可說是保密義務的「帝王條款」。

    東勢林區管理處政風室主任何勵凡也表示,所謂公務機密,廣義而言,指公務上所持有的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者;並可區分為「國家機密」及國家機密以外之「一般公務機密」。而且,保密義務所要確保的不僅是國家的安全及利益,也包含一般人民的隱私與權利。

    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不論是出於故意或是過失,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負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對個人影響甚鉅,公務員不得不慎。~ 取自今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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