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簽名或蓋章主要的用意在於確認某項交易或法律行為是由簽署人所作成 ,表明簽署人同意文件的內容,透過簽名或蓋章的儀式,並可使簽署人知道其必須承擔簽署後的法律責任,而更小心謹慎。因此,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必須簽章的情況,如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不動產的買賣、替他人擔保等,要求當事人一定要簽章之外,在一般交易的進行,法律雖然並不強制交易當事人必須簽章,但此時仍可透過簽名或蓋章達到辨識當事人身分的目的,並可將簽章作為簽署人已同意文件內容的證據以杜絕糾紛,確保當事人日後不能輕易否認交易而拒絕履行義務。同理,雖然線上交易的進行不一定要以實體形式的契約和簽章完成,然而在虛擬世界進行交易,交易對象可能遍及世界各地,又因網路交易具有匿名性,因此對於交易對象的身分辨識,較傳統實體交易更為不易,也更突顯交易對象身分如何確認的重要性。 線上交易的當事人一般透過電子文件(如電子郵件)的傳遞,或由電子商務業者將電子文件直接呈現於網頁上,使消費者可透過預先設計的線上交易程序進行交易與締結契約,由於電子文件有別於傳統書面文件,當事人無法直接在電子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為因應線上交易當事人身分辨識的需求,實務上發展出許多身分辨識的方法與技術,例如個人帳號密碼的使用、數位簽章技術與其他如指紋、眼睛虹膜等生物辨識技術。
目前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簽章時,例如進行一般線上商品的買賣,當事人只要相互間達成成立契約之協議,可以自行判斷交易安全需求的高低,而決定是否採用不同的身分辨識方法與技術完成交易。一般而言,在 B2C 的小額商品買賣中,民眾使用電子商務業者預先設計的線上購物程序進行交易時,可能被要求必須先登入特定的會員帳號才可以進行交易,即屬一種使用個人帳號密碼來確認交易對象身分的方式。反之,如果交易的價值很高,或者交易內容涉及機密不宜公開,此時就可以透過數位簽章的技術,先由電子文件的製作者使用數位簽章技術將電子文件加密,並連同已加密的電子文件與載有其身分資料的電子憑證傳送給文件收受者,再由文件收受者利用數位簽章技術將該電子文件解密,透過這種技術的使用,文件收受者除了可以辨識文件製作者的身分外,亦可確認該電子文件在傳輸過程是否曾遭竄改,達到辨識交易對象身分與保障交易安全的目的。目前實務應用上,財政部即規定從事線上下單時必須使用數位簽章技術,而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也是應用數位簽章技術以確認身分的實例,另外,如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以達到維護安全性的目的。
以電子商務目前最熱門的旅遊商品為例,現在民眾可以透過上網搜尋國內外旅遊資訊,自行安排旅遊行程,為因應此種消費習慣的轉變,目前已有保險業者開放線上投保旅遊平安險的業務。以往使用傳統紙本方式投保旅遊平安險時,投保人通常須在保險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並須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以確認身分,同樣的,線上投保也有確認投保人身分的需求,目前已開放線上投保之業者在實務運作上,已有採用前述安全性較高的數位簽章技術,達到辨識投保人身分的目的,以替代傳統實務上,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書上簽章,與提供身分辨識文件的需求。 →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