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文件所訂立的電子契約的效力,是否和實體紙本契約相同,為一般民眾與業者在實務應用上所關切的問題。一般而言,在契約自由原則下,交易的進行不須要踐行特定的方式,所以對於日常生活中的多數交易,法律多未明文規定必須使用特定的方式締結契約,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可成立,因此在一般的交易上,只要交易雙方對於締約的方式與內容達成共識,並不會因為所採用的締約方式不同,而影響契約的效力,原則上,只要不是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使用書面文件締結契約,或者法令明文規定或主管機關明文公告不可以使用電子文件時,應該認為在日常交易的進行中,在當事人雙方同意下,均可使用電子文件替代傳統的締約方式,且該電子文件亦不須特別踐行特定的製作方式或技術。
簡言之,在一般商品買賣契約的簽訂,我國民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書面文件締約,所以交易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用任何方式進行交易,例如透過電話口頭締約亦可,此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均願意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文件)的傳遞締結買賣契約,或者由網路使用者在電子商務業者的網頁上透過點選交易選項,依照線上購物程序填寫訂購單時,在當事人自治原則下,此時該電子契約的效力與經由實體書面或口頭形式締結的契約效力並無不同,交易雙方均受該買賣契約的拘束。
目前許多電子商務業者會要求消費者在使用其所提供的各項線上服務前,必須先同意並接受由該業者預先擬定的制式使用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例如電子商務業者將制式使用條款放置於網頁上,由消費者點選設置於該契約條款下方的「我同意 / 我接受」的按鍵,與該業者訂立使用者合約後,才可以購買業者網頁上的商品或使用業者所提供各式服務,此等線上契約的訂立,即屬透過電子文件的使用所締結的網路定型化契約,在符合我國民法與消保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定時,即和實體紙本的定型化契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如果是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書面」方式締結契約的情形,在我國現行法律的規範前提下,如果沒有使用「書面」方式,該契約因為未符合法律規定可能無效。為了推動電子化的發展,在符合我國電子簽章法的規範條件下,只要取得交易相對人同意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締約,並且確保電子文件的內容可完整呈現、可儲存以供日後驗證電子文件的真偽,且該契約的締結未經該管主管機關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時,就可以認為使用電子文件訂定的電子契約,已符合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書面方式締結契約之要求。然而,倘若該交易事項之主管機關,另就交易使用電子方式進行的技術與程序訂有特別規範時,交易雙方必須遵守此等技術與程序之規定,該電子化的交易行為才不會因此被認定為無效。
舉例而言,民法第730條的終身定期金契約與第756-1條的人事保證契約,均規定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若要使用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進行這兩種契約的締結時,首先必須取得契約相對人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做為締約媒介,並同意以該電子契約取代法定書面契約,而該電子文件的內容可以完整呈現,且可於事後取出查驗文件真偽時,以電子文件締結的終身定期金契約或人事保證契約,就具有和實體書面契約相同的法律效力。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