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暴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暴。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黃姓男子愛酗酒又對妻子家暴,25日懷疑妻子有外遇,就鬧過一次跳樓自殺,他得知妻子要搬回娘家,26日中午竟傳「刀抵胸」照片給妻子,再上演一次跳樓。警消安全將黃男拉下並上銬準備送醫,他竟狂喊「我沒病去醫院幹嘛!」,但警消仍不理會,將他強制送醫觀察。
台中市消防局26日獲報,民權路一處公寓大樓有一名男子跨坐在13樓頂樓圍牆外,疑似要跳樓自殺。消防隊立刻到場鋪設氣墊,警方也上樓勸說,最後趁隙將他拉下,當場反銬,在家屬同意下準備將他送醫。豈知黃男竟狂喊說「我沒病去醫院幹嘛!」、「我犯什麼罪?」,警消當然不理會,最後同一讓他抽一根菸後,將他強制送醫。
據了解,40多歲的黃男與妻子結婚約10年,黃是水電工,其妻則是大樓清潔工,育有3名女兒,家境尚可。黃男工作不積極,有一點錢就不想再賺,平時愛喝酒,喝完就去煩妻子要錢。日前他因為跟妻子要錢加上求歡不成,竟當街掐她脖子,驚動鄰居。
鄰居表示,黃男與妻子經常爭吵,他因為懷疑妻子外遇,25日凌晨2點多酒後就鬧跳樓。消防隊到場發現屋內沒人,原來黃男已被朋友勸下,跑到附近的超商。
中秋前,黃妻因為拒絕黃男求歡,遭懷疑有外遇,黃男再對妻子掐頸甚至拿刀作勢要砍人,妻子嚇得報警並搬回娘家。豈知,黃妻26日準備回家收拾家當時,就收到先生在頂樓傳來張「刀抵胸」的照片,嗆說要自殺,幸好警消化解危機,平安收場。(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