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監護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葉男和謝女一九九八年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葉所有,他想從泰國運毒回台,向謝女表示只要願意幫忙運毒,「小孩以後都可跟妳住在一起」,謝女基於母性,答應幫忙運毒。
同年五月,葉先獨自搭機到泰國,謝女再依指示飛往泰國會合。兩人刻意錯開班機,到泰國汽車旅館會合後,葉將四塊重一公斤海洛因磚、一包安非他命,用繃帶綁在謝女大腿,叮嚀謝女搭機回台,直接回台北住處躲藏,他兩、三天後再回台處理。
謝女運毒抵達桃園機場,入境時就因走路姿勢怪異被航警盤查,查獲毒品。謝女隨後被法院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現已執行完畢。
東窗事發後葉躲在泰國,但又另案持有毒品被泰警查獲,入獄服刑十七年;二○一六年葉刑滿出獄回台,立刻被我國警方逮捕。
更一審認為,葉利用前妻愛子心切弱點,誘使謝女聽從安排運毒,海洛因純度近百分之八十,流入市面將危害民眾健康;且葉犯後否認犯行,未有悔意,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完整敘明葉犯行和量刑理由,且葉上訴是針對事實再行爭辯,無理由,昨駁回上訴定讞。(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