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外籍配偶想居留,法律監護權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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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沒有生小孩的外配,除非已經取得家暴令或是因為家暴而判決離婚,否則不得居留台灣。但有生小孩的外配也未必能取得居留權,這是因為外配在離婚後很可能無法取得小孩法律護權。

    般而言,有生小孩的外配,在離婚後可以區分為取得單獨監護權、取得共同監護權以及未取得監護權3種情況。外配如果取得單獨監護權或共同監護權,就能取得居留權。但如果外配沒有取得監護權,又不是因為家暴法律判決離婚,同時也沒取得家暴令,就會被遣送回國,離婚外配只能定期來探訪子女。

    外籍配偶如果在取得身份之前離婚,往往因為難以取得法律監護權而無法獲得居留權。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指出,外配的經濟問題、托育問題與監護權環環相扣,而沒有監護權的外配,也很難獲得居留權

    由於監護權與居留權相互掛勾,因此是否能取得法律監護權,就成為外配能否繼續留在台灣的關鍵。但在外籍配偶尚未取得身份證之前,許多僱主因為不熟悉法令,不敢用沒有身份證的外配,擔心日後會發生勞資糾紛,造成外配找工作有相當大的困難。

    男家暴常毆妻法官准離但他用心照顧子女贏得法律監護權

    宋姓男子脾氣暴躁,妻子指控結婚15年來經常被他打,甚至「結婚當晚酒後就失控打她」,雖為了兩個未成年子女一直容忍,但他動不動就打人,她今年2月搬離在外租住,他又前往騷擾追打,一審地院判淮離婚,一子一女各歸男、女方撫養,宋姓男子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駁回上訴,但兩名子女改判都歸男方撫養,生母可在一定期間探視。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法官不但調查男女雙方對子女照顧態度、工作現況,參酌雙方經濟條件,判決子女歸男方後,不僅詳細說明為何即使女兒明確表示要與母親同住,仍將法律監護權判交男方,還製作簡明表格,說明哪些日子、時段女方可以探視女兒,春節、寒暑假可帶回女兒同住等多項安排,鉅細靡遺要求雙方遵守。

    宋姓男子是職業軍官退伍,民國92年結婚後就不時傳出家暴,妻子指稱第2年就再也無法忍受訴請離婚,他承諾一定會改才撤回告訴,不料不久又變本加厲,多次酒後痛打她,去年9月間還遭他騎機車衝撞,恐嚇不准離婚。宋妻還指控今年2月搬離住處,丈夫仍設法監視行蹤,3月19日到她租屋處堵人,她不理會要騎機車離開仍被他攔下毆打,請求法官請准離婚,兒子歸夫撫養、女兒由她照顧 。

    高院審理時男方辯稱並無長期施暴,或酗酒、抽煙、暴力傾向,是因婚後妻子給他很大精神壓力,「夫妻吵架本為人之常情,他是軍官退休,易被激怒,致婚後時生衝突」,尤其妻子整天把離婚掛在嘴邊,利用他脾氣情緒控制不佳,一再提出離婚要求。他還告訴法官,如果妻子堅持離婚,且法官認為夫妻已無緣是因他情緒控管不佳所造成,他同意離婚。

    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判決離婚後仍須為未成年子女設法最佳利益,因父母已經離婚,不應再讓兩名子女手足分離,地院將兩名未成年子女分歸兩造,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官還依社工師公會訪視調查報告評估建議,因兩造都願意照顧子女,兩名子女也不願意改變目前生活型態,依照兒童現階段發展需求考量,應推持最少變動與穩定照顧關係維持,而考量男方有穩定每月近10萬元收入,且為孩子準備早、晚餐,關心上學狀況,反觀女方沒有穩定工作,先前分居時女兒同住時,不參加家長會,女兒經常外食、上課遲到,法官因而決定法律監護權歸男方。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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