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和法律諮詢/不動產房屋問題法律
- 房屋設定抵押: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 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產權糾紛:
- 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民法第361條(解約催告)買受人主張物之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 不動產房地分割:
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拆屋還地: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