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述法律中的國際法

    法律最初指國內法,只在一國主權範圍內適用。隨著國家間交流的頻繁,國際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重視。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法和國內法常常發生衝突,也隨著衝突逐漸彼此協調。

    雖然所有的法律體系處理的議題通常都是很類似甚至是一樣的,不同的國家對於各種法律的分類和命名上通常都會不同。最一般的區分為與國家密切相關的「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包括契約、侵權行為和物權法)[註 2]。在大陸法系中,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屬於債法的一部分,信託法則在法令制度或國際公約下運作的。國際法、憲法、行政法、海商法,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與信託法被視為「傳統核心課題」[註 3]。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

    中華民國的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主要由立法院執行,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再經總統公布始有效力。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還加上軍法之規範,並在戰時由軍事法院負責。


    相關詞:何謂法律、法律漏洞法律保留原則法律行為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