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
法律何以能成為社會生活的規律呢?而且法律對於社會生活的規律力量,似較道德和習俗為大,又由於何種原因?有些人們,認為法律能成為
社會生活規律,且其規律力量,又較道德和習俗為大者,係由於法律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即以國家的力量為其後盾者。我們以為這種說法,固然有相當的理由,但過於偏重法律底現實力量方面,而忽略了法律的基礎方面,和舊日以法是有實力的強者,對於弱者的命令之實力說,幾無所異。故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毋寧和自然法說相近,認為「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人人都有分別是非善惡的正義意識;殺人強盜等,是國人皆曰可殺的行為,法律所以具有規律社會生活的力量,即由於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之故。法律如違反了正義,則為人們所厭惡的惡法,縱能存在於一時,終必歸於廢止。至於法律的規律力量,所以較道德和習俗為大,其具國家強制力的背景,當為其主要的原因。
法律行為係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係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