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資料來源:法規會
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二種,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僅為偵查開始之原因,以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且此類犯罪,不以告訴為訴追條件,故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亦得逕行偵查起訴。然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為偵查之起因,且為訴追條件。茲將告訴之條件、方式及撤回告訴之效果分別臚陳之。
一、告訴之定義及要件:
所謂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犯罪之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故告訴權人除應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之事實外,並須表示其希望追訴之意思為必要,若未表示其追訴之意思,尚不得認為追訴條件業已具備(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裁判要旨參照)。告訴之主體為有權提出告訴之人,有告訴權之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之人,即為告訴人,如法律上雖認其有告訴權,而其人並未依法告訴者,則僅係告訴權人,而非告訴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告訴權人如下:
(一)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三)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 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四)刑法第230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
1.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2.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五)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
(六)刑法第240條第2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3項)。
(七)刑法第298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
(八)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5項)。
(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十)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即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7月5日,「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2018年度啟動儀式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國網新聞7月5日訊(記者 金慧慧)「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2018年度啟動儀式今日在北京舉行,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向志願者代表授旗。今年,「1+1」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以扶貧攻堅為主題,派出140名律師志願者以及98名大學生志願者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奔赴中西部地區15個省(區)的140個縣(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服務當地法治建設。7月6日,他們將啟程前往服務地。
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指出,廣大法律援助志願者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做好新時代「1+1」行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作為志願服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準確把握新時代對「1+1」行動的新要求,努力提升服務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創新服務內容和工作方式,努力開創新時代「1+1」行動新局面。熊選國要求,各地司法廳(局)要加強對「1+1」行動的組織領導,密切與相關部門聯繫,積極爭取黨政各部門、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形成法律援助志願服務的強大合力。「1+1」行動是由司法部、共青團中央發起,由司法部、團中央有關司局、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的大型法律援助公益活動。
據統計,自2009年實施以來,1100多名「1+1」志願者,在中西部390多個老、少、邊、窮的律師資源嚴重短缺的縣,辦理了6萬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化解了上萬起社會矛盾糾紛,開展了2萬多場次普法宣傳和法治講座。1600多萬人直接受益,為受援群眾挽回經濟損失39.8億元。僅2017年,「1+1」法律援助志願者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6200餘件;調處矛盾糾紛 4800餘起,開展法治宣傳1270餘場/次,培養本地法律服務工作者200餘人,為120多個市、縣人民政府提供了法律顧問服務,為困難群眾挽回經濟損失3.7億余元。97%以上的志願者受到了服務地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表彰。~ 取自新浪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