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認領非婚生子女,法律上要我的配偶同意才能認領嗎?

    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者,被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即因認領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由於生母與子女之間可藉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子女毋須經生母認領即發生法律上母子關係,而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則無法藉由分娩之事實確定真實血緣聯絡,故法律上特設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得藉此取得生父之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經過生父認領後,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義務,互負扶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認領」非婚生子女,是生父本人行使的身分行為,只要本人具備意思能力,並不需要其配偶或任何家人的同意,才可以認領。因為,認領制度所著重的是生父與其子女自然血緣關係的連繫,所以對於與子女沒有血緣關係的配偶,法律上沒有制定須經其同意後始得認領的要件。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板橋海山集團爭產 認領兒子54年後 發現沒血緣

    曾擔任台北縣議員、升格後首任板橋市長的海山集團掌門人劉順天,五十四年前認領廖炳德讓其改姓劉。劉炳德卅年前身故,劉順天十年前病故後,劉炳德的四名子女認為可依法代位繼承劉順天名下、其父劉炳德應繼承的多筆土地遺產,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以DNA鑑定結果,認定他們與劉家無血緣關係,駁回他們的要求。可上訴。

    民法規定「認領」是生父讓非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認祖歸宗,享有與其他婚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本案應是劉順天當初誤以為劉炳德是自己的兒子,DNA鑑定結果顯示兩人並無親子血緣關係。

    海山集團掌門人劉順天是板橋劉家、邱家、郭家三大家族中,劉家的大家長,民國九十七年因心肺衰竭於家中病逝,享年八十二歲。他長子劉炳偉曾任省議長及立委;次子劉炳煌曾任板橋公所調解委員及板橋後站商圈發展委員會理事長;三子劉炳華曾任立委、國安會副秘書長;四子劉炳中曾是板橋中興醫院院長。

    判決指出,劉順天民國五十三年以書面認領廖炳德為長子後改姓劉,劉炳德育有一子三女,民國七十七年身故,兒子劉振璋三年前發現當年板橋戶政事務所未將其父登記為劉順天之長男,至戶所申請戶籍資料更正,將劉炳德出生別登記為長男,並認為他們兄妹四人應可代位繼承劉順天名下、劉炳德應繼分的遺產,包括多筆位於新北市、桃園市及花蓮縣土地。

    由於劉順天的妻子及兒子劉炳偉、劉炳中三人已於民國一○一年拋棄繼承,遺產只由兒子劉炳煌、劉炳華及女兒劉敏珠三人辦理繼承,劉振璋兩年前提告要求塗銷三人的繼承登記。

    為確認雙方血緣關係,去年由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分別採樣劉振璋及劉炳煌口腔黏膜細胞,鑑定結果雙方叔侄關係指數僅千分之一。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