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法律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在舊法律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而後,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法律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離婚後的父母通常有權要求法庭更改對孩子法律監護權的安排。關鍵是法庭是否會批准您的法律監護權修改申請呢?法庭不希望監護權發生變化後,孩子生活在一個不好的環境裡;也不想孩子在父母之間被隨意移動,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因此,不同於探視權的修改,當孩子居住的地方發生了重大、實質性的變化時,才更容易獲取法庭對申請變更監護權的批准。
如果父母雙方都認可這個變化,那麼改變孩子的法律監護權就變得相對簡單。父母每人各簽署一份變更協議,列出新的撫養計劃,並提交法庭供法官批准。
如果父母雙方都不認可這個變化,那麼想改變法律監護權的一方則要向法庭提出修改動議。為了成功改變離婚後的法律監護權,您需要在修改動議中證明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對孩子是有不利的,並向法官提供足夠的證據。
灣區硅谷離婚律師周喬安經驗豐富,洞悉法庭選擇監護人的考量標準是「孩子利益最大化」。周律師可協助您收集提交給法庭的有力證據,為您找到恰如其分的變更理由,最終如您所願,幫您爭取到對孩子的法律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