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警告標示之規定,所謂「明顯處」所指為何?係指於「包裝上」之明顯處,或「產品本身」之明顯處,抑或是於「使用說明書」之明顯處即可?是否有較明確之規定依據?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或服務類型態樣繁多,前揭規定之「明顯處」仍需視具體個案加以運用,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就其有更進一步之規定。依學說之見解,警告標示應讓一般消費者足以知悉該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危險,而知所迴避為必要,為達到此目的,其表示或警告必須明確、易解及周延(參照朱柏松著,消費者保護法論,翰蘆出版,2001年11月增訂2刷,第135頁)。企業經營者之警告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而得免除責任,其最終之判斷,仍應由法院為之。
司法院近年來,運用大數據分析二萬多份判決書,建置「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未來判決時參考。大數據以處理數量大、速率快、多樣化等特色,可快速搜尋篩選法律文件、判決書及各國立法例,適合法制或立法技術的制式作業,將成為未來立法技術的有利工具。
大數據是否會侵犯隱私權呢?政府近年來推動多項大數據實驗,已完成企業薪資調查、學生就業歷程、新住民第二代發展、吸毒人口成長、低收入家庭背景分析與銀髮就業供需等,運用在政策制訂或問題防範。是否有必要針對大數據訂立專法以保護隱私權問題?筆者認為,目前可先用事先倫理審查,事後軌跡稽核來處理,否則可能在實務上會滯礙難行。
而大數據是如何篩選呢?舉例來說,用大數據分析「法官」與「推事」兩者名稱有何不同(註)。運用立法院法律系統資料庫進行分類演算、歸納分析,找出我國現行及非現行法律體系內,「法官」與「推事」名稱使用情形,再檢閱立法院關係文書,分析各部法律使用不同名稱狀況,瞭解立法過程及對使用名稱不一致問題提出解釋。
研究方法為就相關法律及條文,搜尋「法官」與「推事」名稱的使用情形進行歸納分析。先找出與「法官」及與之相似的大法官、軍法官、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陪席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等法律用語,將它們的法律概念進行串接、編織,探討其與「法官」用語之比較,也就是分析上述職稱在內涵上、概念性、意義上有何異同?同此方法,也找出有關於「推事」的法律條文,運用類似於大數據方法,在內涵上、概念性、意義上也分類演算。找出立法目的上,「法官」與「推事」用語本就概念相同的法條,建議哪些條文在未來必須進行修改。
大數據的資料篩選很適合立法技術等制式作業的提升,未來應借鏡美國、歐盟及日本在大數據運用上及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或修改法律意見,規劃結合資訊業的跨領域及前瞻性策略研究,以提升立法政策及技術上的效率與管考程序。
註:「法官」與「推事」是相同概念嗎?民國78年以前制定的法律或多年未經修訂者,較易出現「推事」一詞,例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等7種法律。《刑事訴訟法》因屬早期制定,原採「推事」用語,直到86年12月19日開始有部分條文修正或增訂,改採「法官」。目前雖已有數量40條的條文已改用「法官」一詞,但尚有數量25條的條文仍沿用「推事」,顯不一致,滋生疑義。
筆者及立法院謝碧珠研究員與花蓮地方法院湯文章法官的研究指出,現行的《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文內,所稱之「法官」與「推事」,在概念上乃表彰同一身分之用語,但卻在同一部法律或不同法律間,出現不同的法律名詞,令人困惑,有待研修。~ 取自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