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wer: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刑法之妨害秘密罪章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不法侵害上開權利之行為,設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則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私人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談話、身體隱私部位會涉及上述妨害秘密罪。私人竊聽竊錄他人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的言論或談話,如果沒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所規定例外不罰的情形,會涉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
坊間徵信業者受委託人委託對他人偷錄音錄影或在車上偷裝GPS監控行蹤,後再將錄音錄影內容或行蹤紀錄交與委託人,或幫助委託人安裝竊聽器材,實際竊錄或監控行蹤作業由委託人自為,不論是否出於抓姦之目的,都屬於「無故」為之,徵信業者應論以刑法第315條之1或刑法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罪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3項營利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3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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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社會型態轉變,派遣人力成為另類行業,但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範派遣制度,2014年推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則未通過行政院審議。律師丁穩勝指出,「勞基法對於變形的僱傭關係沒有規範,應補足法律漏洞。」應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行業別及人數比例限制),才能確保派遣不被濫用。 丁穩勝認為,政府對於派遣制度,應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態度。僱傭與使用分離的狀況下,真正的用人單位,不用付勞基法雇主責任,而是派遣公司負責,例如職災雇主補償、提6%勞動退休金。
「勞基法對於變形的僱傭關係沒有規範,應補足法律漏洞。」他指出,沒有專法,政府對於成立派遣公司,無法可管。有些勞團堅決反派遣,不准立專法,而個人認為應限制行業、採正面表列(僅法律明訂的職業准許)。 他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可處罰用人單位。假設有派遣工過勞死,但其與要派公司在法律上沒有僱傭關係,不能用契約關係、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求償,只能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意思是說,勞工只能找《勞基法》上的雇主提告。 「勞動檢查對象、職災補償,中華電信有機會躲在幕後去了!設了一道防火牆—派遣工。」要派公司應該要負連帶責任,透過派遣專法來規定義務,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保護及照顧義務。 有社工背景的律師陳又新說,無法支持派遣制度,因涉及三方關係,將原資方責任切割、規避,但認為專法立意良善,市場運作出現派遣制度,不能夠以「不承認」來當作「不存在」,必須嚴格規範,違反相關規定就取消許可資格。 他說,派遣制度的法律關係,涉及三方—派遣公司、要派公司、派遣工。這模式與現行法律上僱傭關係不一致,是將雇主責任切割、卸責。此外,要派公司給的薪水,經由派遣公司轉手發薪,派遣工實際領到的錢會變少,勞工變相受剝削。 他認為,派遣公司濫用定期契約,沒有給員工加班費,投保薪資偏低。不像移工人力仲介業需要特別許可,派遣業者設立紙上公司,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花了幾千塊就可以請會計師成立公司。 「這是要派公司慣用規避責任手法。」法律規定的關係上,是派遣公司要負責,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出錯,僱傭人要負責,實務運作上要找派遣公司負責,但派遣公司隨時可惡行倒閉。~ 取自好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