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新竹某日本料理店長的妻子,意外在LINE發現林姓老公與李姓女店員的超鹹濕LINE對話,包括「喜歡從後面、要讓我整晚睡不著」、「每天晚上都要來一次」、「是否要約去旅館作運動」、「喜歡你舔我」。店長妻子調閱店內監視錄影,赫然現李女為老公「吹蕭」畫面,怒控2人通姦,惟因口交不構成法律通姦罪要件,最後檢方不起訴處分。
林男、李女雖坦承曾在店內口交,林男辯稱,除了口交之外,沒有發生其他性行為,LINE的訊息只是他與李女閒聊私密話題,因為她只交過一個男朋友,對於男女之間的事比較好奇。李女也說,她對性方面的話題很感興趣,所以在LINE只是與店長聊天,只有口交,沒有性行為。
檢方調查,店內監視器清楚拍到李女替林男口交,但沒有直接證據2人發生性關係。另文字訊息僅能證明2人互有挑逗、調情的訊息往來,難以證明何時、何地確實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
而且,性交的定義係指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口交仍不構成法律通姦罪,最後全案仍不起訴。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