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姦最重判1年,屬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依刑法規定,此種輕罪若犯罪地在「境外」即不罰。最著名的境外通姦案例,為張姓法官與雷姓女法官趁赴美國受訓時通姦,女方回台後產女,擔任檢察官的雷女丈夫發現女兒越看越像好友張法官,即邀張法官到家中吃飯,並暗中自張使用過的筷子採唾液與女兒比對DNA,查出女兒竟是好友張法官的骨肉。
通姦罪須發生性關係才構成,張某與雷女產子,雖證據明確,惟法官推算認定嬰兒是張某與雷女赴美受訓時受胎,兩人的確發生性關係,但屬境外通姦,因此張某獲判無罪。不過,法律民事侵權行為不分境內外,張姓法官被判賠170萬元給雷女丈夫。
文化部長龍應台14日在行政院會一席「和外國人談到台灣有法律通姦罪很尷尬」的說法,引發各界熱議。其實,通姦是否該除罪化的議題在台灣三不五時就會被拿出來討論,尤其是多起「境外通姦」不罰的案例,更讓許多質疑,如果通姦就是有罪,為什麼還會有境內、境外之分?
以台大醫學系檢驗醫學科陳耀昌教授(如左圖資料照片)2012年的判決為例,他12年前與小自己20歲的女子黃秀英外遇產下一女,妻子劉美瑾3年前調閱戶口民簿才發現家中多了一個小孩,憤而怒告兩人通姦,但由於他們通姦、產女均在美國,也無證據可證明兩人在台期間有通姦行為,因此依《刑法》規定不追訴。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也提及法律「凡在境外犯下最輕本刑未滿三年者不追訴。」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