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239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2項〕,犯第239條、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245條〕,而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新北市郭姓男子去年6月抓到簡姓妻子和葉姓男子通姦,怒控2人妨害家庭,並指自己因此罹患憂鬱症無法工作,求償400萬元,但簡女和葉男均指他是聽聞可拿到高額和解金才不工作,整天遊山玩水,還跟朋友說自己過得有多快樂,甚至還參加電視台歌唱節目,看不出精神痛苦;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簡、葉2人通姦是事實,但考量其行為只有一次,賠償金額應降到20萬較適當。
簡女和葉男去年6月在汽車旅館被郭男捉姦在床,因妨害家庭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事後,郭男再提民事訴訟,指稱自己因為被妻子背叛,身心煎熬,更因此罹患憂鬱症,無法正常工作,得靠家人貸款接濟度日,因此請求賠償400萬元。
審理時,簡女和葉男認為通姦一次要賠償400萬元過高,主張駁回其要求。葉男強調自已有意賠償,也多次和對方協商,但郭男第一次要求500萬元、第二次要求200萬元,都超過他的能力負擔,第三次雖然以18萬談成,但郭男後來又反悔,導致破局收場。簡、葉2人也說,郭男雖稱精神狀況不佳,但事發一年多來,他到處遊山玩水、看演唱會,臉書也跟朋友說他有多快樂,還參加電視台歌唱節目,並無精神痛苦情況。法院認為,郭男求償依法有據,但考量雙方財力和簡、葉2人通姦行為僅一次,認為求償金額應該降到20萬元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