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配偶與網友發生一夜情,依法律是否構成通姦罪?

    法律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網友間免費的一夜情,也不阻卻通姦構成要件的成立。

     

    小王臉書PO「少了一個寶寶」 婦通姦罪逆轉判刑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許姓婦人為免姦情曝光,去醫院墮胎,不料,陪同的「小王」卻在臉書po文「少了一個寶寶」,成了鐵證,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但情夫業經檢方處分法律不起訴確定,屆時檢方有可能重新啟動偵辦。據了解,結婚10多年許姓婦人,與丈夫邱男感情不睦,在103年3月間分居,邱男搬出去住後,偶爾回家卻不見妻子蹤影,懷疑她有外遇,經長時間跟監,發現許女與她的同事張男關係不單純。

    104年1月12日,邱男尾隨許女、張男到高雄市華夏路一家婦產科墮胎,憤而控告法律通姦等罪,高雄地檢署調查後,只能證明許婦與不詳男子發生性關係,並冒丈夫名義簽署墮胎同意書,依偽造文書和通姦罪起訴,張男罪嫌不足確定。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採信許女辯稱胎兒是與邱男的結晶,加上找不到胎兒比對DNA,僅依偽法律造文書罪,判處她徒刑3月,法律通姦部分無罪。

    檢方和許女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墮胎當天,張男在臉書留言「我少了一個寶寶,這件事來的太突然了,我都不知道怎麼辦」,又查,許女及張男都不否認共處一室,及許女自稱分居到103年12月25日換鎖前,並未與丈夫行房,法律通姦罪因而逆轉,改判3個月,偽造文書部分維持原判決,應執行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均可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2審認定許婦和張通姦,但張男業經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屆時檢方有可能會追究他的通姦刑責。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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