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法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法律判決離婚。
舊制法律規定離婚後不能和第三者結婚,民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後,因法律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可以結婚。所以,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在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和第三者結婚。
外婆家嘿咻!男少校偷吃女上司 孕妻率親友捉姦在床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36歲的尤姓男少校,兩年前偷吃47歲的吳姓女教官,還被身懷六甲的尤妻抓姦在床,雙方同意以400萬元和解,但吳女事後認為,自己是在受迫的情形下簽名,因此拒絕支付和解金,並向新北地院提告債權不存在,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吳女從軍逾20年,比一般人更有自保能力,其主張不可採信,但400萬元高出行情價許多,因此改判賠償200萬元,另外加上違約金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吳女與尤男相識多年,還曾參加對方婚禮,兩人各有配偶,前年7月間卻相約看電影,結束後前往尤男外婆家嘿咻,未料竟被尤妻及親友團衝進房內拍照蒐證,兩人當場嚇得說不出話,只好穿上衣服來到客廳攤牌;尤妻原本打算直接提告,並請律師前來辦理離婚事宜,但尤男不願離婚,吳女也擔心外遇曝光影響軍職,尤妻思考後答應和解,前提是丈夫及吳女必須支付100萬元及400萬元的和解金,雙方經過8小時協商後,吳男與尤女終於簽字畫押。
兩人事後均認為,當時尤妻威脅要通知媒體,並向軍方檢舉此事,自己才被迫簽下和解書,因此拒絕支付半毛錢,還向新北地院提出法律民事告訴,尤妻憤而提告妨害家庭反制,她亦在庭訊時表示,兩人簽名時並未露出驚恐表情,當天也給予足夠時間思考,她說出通知媒體及軍方等言論,則是合法權利行使範圍,絕無不法危害,法官認為尤妻言之有理,因此判兩人法律敗訴。
吳女無法負擔鉅額賠償金,只好向老公坦承外遇並求助,吳夫得知後怒不可遏,反向尤男求償300萬元,但法官認為高出實務判決太多,僅判尤男須賠20萬元;未獲丈夫支持的吳女則上訴高院,合議庭指出,吳女擔任主任教官,軍旅生涯超過20年,應有自我保護能力,就算是擔心被判刑才和解,亦是在自由意志下簽署,並無遭脅迫或輕率同意之情形。
合議庭認為,尤妻要求的400萬元賠償金過高,考量吳女年收入超過百萬元,改判200萬元為宜;另外,尤妻還要求懲罰性違約金400萬元,合議庭同樣認為過高,以30萬元較為恰當,因此吳女仍須賠償230萬元。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