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上的通姦罪是必須要抓姦在床才成立嗎?

    法律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所以法律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法律通姦罪。

     

    囂張小王趕綠帽夫出門 被告上法院後判賠2.7億

    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一位丈夫發現妻子有婚外情,憤而打電話警告「小王」離他妻子遠點,誰知小王非但沒有離開,還變本加厲的與他的妻子另築愛巢,結果被丈夫一狀告上法院,這位囂張的「小王」最後被判要賠給綠帽夫880萬美元(約2.7億新台幣)。

    綜合外媒報導,這位住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的48歲綠帽夫基斯‧金(Keith King),是個小輪車特技表演公司(BMX Stunt Shows)的老闆,他在公司認識了擔任司儀的妻子,現年33歲的丹妮爾(Danielle),隨後兩人在2010年結婚,育有1位5歲的女兒。

    結果在2015年時,丹妮爾在紐約小輪車展上認識了弗朗西斯科‧修薩三世(Francisco Huizar III),結果在弗朗西斯科的追求下,兩人開始秘密交往;在雙方秘密的交往一段時間並共同出遊幾次後,一直被瞞在鼓裡的基斯終於在妻子手機裡發現了弗朗西斯科傳來的調情訊息。

    憤怒的基斯立刻打電話給「小王」弗朗西斯科,要求他離他妻子遠點,但結果這位囂張的小王非但置之不理,還在基斯家附近租了一個屋子;最後丹妮爾也在2017年拋家棄子,跑去找弗朗西斯科共築愛巢。

    基斯一度跑去他們同居的地方,哀求丹妮爾回到他身邊,但最後仍被弗朗西斯科趕出門外;最後基斯選擇將這件事訴諸法庭。

    弗朗西斯科被基斯依以美國只有5個州法有類似台灣法律通姦罪的「離間夫妻感情罪(Alienation of Affection)」告上法庭,最後法官判處弗朗西斯科必須賠償基斯880萬美元(約2.7億新台幣)。

    基斯雖然贏得法律官司,但他最後仍與丹妮爾結束8年的婚姻,他說「對我來說,家庭價值是無法用任何金錢來衡量的。」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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