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刑法第243條﹞。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以下為法規細則~
刑法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桃園市蔡姓女子與已婚的李姓男子發展婚外情,今年2月意外懷孕後還在情人節當天為李男「抓娃娃」,事後,蔡姓女子傳LINE向羅姓正宮告知懷孕一事,羅女不滿怒告蔡女妨害家庭。桃園地檢署今偵結,認定蔡女涉犯妨害家庭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檢警調查,蔡姓女子去年6月雖得知李男有家室,仍與對方發展婚外情,去年12月2人在大溪區同居處發生關係後,蔡女發現懷孕,於今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前往婦產科診所將小孩拿掉。
起訴指出,今年3月12日上午8點多蔡女和李男發生第二次性關係後,蔡女傳訊向羅女告知曾懷孕一事,當晚李男向羅女坦承外遇,羅女不滿遭丈夫背叛,怒告蔡女。蔡女及李男應訊都坦承背著羅女交歡,蔡女還曾為李男拿掉孩子;檢方根據蔡女及李男供詞,以及蔡女及羅女對話紀錄,認定蔡女涉犯妨害家庭罪證明確,今將蔡女依妨害家庭罪起訴,並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考量蔡女2次犯行,也建請法官分論併罰。